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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15-12-2 10:02:41      点击:1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明年3月1日起,新制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施行。条例规定,物业应对小区内的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如果没有履行相应职责,或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标准将作为重庆安全生产标准之一

据了解,目前重庆有地方标准766项,其中安全、卫生、环保、建筑、兽药等强制标准143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10多项。此次新制定的条例中,增加了一个内容,将地方标准作为我市安全生产的标准之一。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古富香说,增加地方标准,将有利于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冲突。

古富香称,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一旦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生,对应的地方标准即自行废止。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各负责人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对此,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条例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和大小各不相同,行业种类千差万别,立法中不能一概而论。”古富香称,是否设立分管某项工作的负责人,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决定的,因此条例只作出了原则性和假设性规定。

条例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一些大型企业和外企的要求,使他们在制定岗位职责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又没有对他们的管理进行干涉。除此之外,这项规定还体现了整个工作中安全工作和技术工作的重要性。

小区化粪池电梯 物业应经常检查

在学校、单位,或许你有过参加应急演练的经历,但在居住的小区里,你参加过类似活动吗?今后很可能有机会参加体验了。

重新制定的安全生产条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除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各负责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住宅小区的安全隐患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同时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进行安全宣传,并组织应急演练。

如果物业没有履行相应职责,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还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可罚1至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处2千到1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责任做出正面规定

此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过程中讨论最激烈的问题,要数尽职免责的问题。最终条例没有加入尽职免责的相关条款,但从正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古富香说,国家和重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尽职免责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启动追责问责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对 于尽职免责相关条款此次未写入条例,古富香还表示,目前重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并强化监管职责,而且在实践中确实存在项目审批把 关不严、安全生产降低标准、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在上位法、其他省区市地方立法都未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尽职免责写 入法规可能产生社会误读、放松监管等负面影响。

条例还规范了生产经营场所,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存放危险物品的警示标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