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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2014-12-9 13:53:26      点击:
近日,在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起草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绝对票数顺利通过了第三次审议,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重庆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城环委以及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和支持下,市国土房管局从条例的调研、起草、论证到市政府审议再到市人大审议,历时四年多,深入细致地做好了立法阶段的各项工作。一是深入调研,借鉴吸纳其他省市成功做法。2009年4月,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宋茂荣分别带队赴天津、山东、广东、深圳等省市学习物业立法经验。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通过召开论证会、网上及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四十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部分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协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评审委员等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三是召开立法听证会,推进民主立法。2009年3月4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此次听证会是重庆市直辖以来举行的第四次立法听证会,也是首次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组织的立法听证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物业服务重点、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听证。市国土房管局作为起草方陈述人在听证会上进行了陈述。四是开展课题研究,提供理论支持。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与市人大法工委、西南政法大学合作开展了《重庆市物业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的课题,为条例的修订提供了事实依据和理论支持。
 
    此次条例是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对我市2002年出台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重新制定,共八章八十六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五个方面,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别进行了规范。新增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制等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和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地上、地下空间的管理等重点难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