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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区物业要公开共用部分公共收益

2015-11-18 10:02:38      点击:1
      昨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消息称,将在全市开 展“公开承诺、协商互助、和谐共处”小区物业服务主题活动,以后物业公司每年至少公示1次物业服务合同、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大会 决定,要求就“小区共用部分业主公共收益情况”实施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配合。

居民小区遇到这些情况 不用业主同意也可动用大修基金

住建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明确7种情况可以直接动用大修基金;类似政策重庆已经先期实施

本报讯 (记者 黎胜斌)日前,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老旧小区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等7种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昨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处室的负责人表示,类似的通知我市已发布实施。去年我市发布了《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有10种情况可以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大修基金)。

按照常规,使用维修资金,至少需要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和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简称双三分之二),才能使用。可以走“绿色通道”,就是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住 建部通知明确,老旧小区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7种情况包括: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而我市实施的“绿色通道”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涵盖了10种情况。

针 对维修资金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通知要求,加大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力度,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建立维修资金公告制度,将本地区年度维修资金交 存、支出、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也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制度,将本小区的维修资金使用、增值和结余等 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走绿色通道程序

报告

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形时,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 业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

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报告后,应实地查勘现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立即出具证明,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收到报告后,及时实地查勘确认,并出具证明,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确认

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申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24小时内划转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立即划转资金。

资金拨付

提出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立即进行抢修并公示。

抢修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代为抢修

抢修单位应在抢修完成后15日内公示抢修相关费用: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维修费用清单、票据;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其他相关资料。

公示

动用大修基金 我市10种情况可以走绿色通道

1.屋顶、墙体渗漏严重,影响设备设施安全及造成相关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和居住。但业主使用屋顶或自行改变房屋外墙及其装饰的除外;

2.因输配电母线、干线老化,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等,引起停电或者漏电;

3.因水泵严重损坏、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

4.雨污管道变形、错位、折断等引起堵塞,外立面排污(排水)管断裂、脱落;

5.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平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6.楼体外墙砖等外立面涂饰层及玻璃幕墙有脱落危险;

7.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主要包括电梯主板、模块,轿门安全装置(光幕、安全触板等),制动器、限速器、变频器、安全钳故障,曳引轮绳磨损断丝断股,磁钢失磁、报警装置及三方通话失效等;

8.消防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自然磨损或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导致产生重大火灾隐患。

9.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

10.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确认的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